| 員工提出辭職,是否需要獲得公司批準? |
|
|
|
[案情簡介] 2008年6月1日,A先生向他所在的B公司總經(jīng)理提交了辭職報告,稱他將在三十日后辭職。此時,A先生正在全面負責B公司的一個重大項目。B公司認為A先生在項目未完成期間提出辭職,而B公司很難在十日內(nèi)找到替代A先生工作的人選,這樣可能導(dǎo)致公司項目中斷,造成公司經(jīng)濟損失。于是,B公司告知A先生:因你未完成工作提出辭職,不符合法律規(guī)定,我公司決定不同意你辭職,你須在原崗位繼續(xù)工作。 [法律分析] 有些用人單位認為,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享有用工管理權(quán),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,只要用人單位不批準同意,勞動者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。其實,用人單位這種想法有失妥當,也跟我國原有的勞動體制有關(guān)。 |
||
|
|
||